7.1 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沙尘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7.2 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沙尘暴预警信号,将沙尘暴预警分为3级;根据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及危害程度,将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7.2.1 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橙色预警(Ⅱ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7.2.2 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人至10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网线路封闭。
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7.3 预案管理和更新
7.3.1 预案的制定。本预案为全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总体应急预案,由盟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制定和修订。
7.3.2 预案的发布。预案制定后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报警电话和主管部门信息(涉密内容除外)。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力形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盟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