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应急结束程序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盟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盟、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三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通信器材,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同时,建立和落实备用通信系统。
6.2 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基础信息保障
做好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盟旗两级荒漠化和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深入分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变化情况,为沙尘暴预测提供基础数据。
6.3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沙尘暴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社会各界为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提供资金援助。
6.4 技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配备沙尘暴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确保沙尘暴发生前、中、后期都能做出迅速反应。应用已经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相关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技术研究,为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做好服务。
6.5 应急队伍保障
各旗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专业队伍,在当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6.6 宣传培训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沙尘暴宣传教育方案。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范意识,普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区要在各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对有关领导、应急管理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7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