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当接到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时,或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时,有关旗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盟级应急响应措施
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部门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后,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盟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旗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发出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工作;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沙尘暴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及动态变化等情况向自治区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或发生需要盟级协助指导救灾的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后,根据旗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请求,盟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救援工作,协助当地落实救灾应急物资,协同当地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2 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应急响应措施
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后,主要影响区域的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发布沙尘暴消息,妥善安置危险区域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重特大沙尘暴发生时人员不外出,牲畜入圈。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提前落实应对措施。
沙尘暴灾害发生后,当地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情况,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做好伤亡人员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落实救援资金、物资的筹集、调配,做好本行政区域灾后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共同处置应对沙尘暴灾害,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当地应急指挥部认真组织做好舆论导向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 应急响应管理
5.1 信息共享和处理
5.1.1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应急领导机构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报送信息。实行信息逐级报告制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沙尘暴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级、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工作进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