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工作原则
1.2.1 提高意识,积极预防。沙尘暴是一种自然灾害,人力很难控制。抓好宣传教育,提高公共防范意识,高度重视沙尘暴带来的危害,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积极做好预测、预报和预防工作,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建立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制,形成盟、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三级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提升的预防和应急体系。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沙尘暴预防、处置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
1.2.3 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建设。
1.2.4 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切实将沙尘暴灾害各项应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加强基础工作,有机结合预防和应急,做到迅速、及时、高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尘暴灾害预防及救援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3.1 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或处置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时;
1.3.2 沙尘暴橙色预警(Ⅱ级)或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
1.3.3 根据旗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请求,盟级对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预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或处置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盟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盟委、行署的领导下,直接指挥全盟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工作。
指挥长:分管农牧业工作的副盟长
副指挥长:行署分管农牧业工作的副秘书长
执行指挥长:盟林业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盟直有关部门和驻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2.1.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