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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公安机关先进集体和模范人民警察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公安机关先进集体和模范人民警察的决定
(赣府字〔2008〕17号 2008年2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服从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弘扬“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纪律严明、无私奉献”的新时期人民警察精神,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确保了全省社会政治和治安的持续稳定,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攻坚克难、不怕牺牲,敬业爱民、清正廉洁的先进模范集体和英雄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等10个单位全省公安机关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杨新根等20名同志全省模范人民警察称号,并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要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民警察为榜样,学习他们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学习他们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职业操守,学习他们立足本职、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高尚品格,学习他们奋发进取、争创一流的奋斗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体要求,团结奋斗,励精图治,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为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全省公安机关先进集体和模范人民警察名单

  一、全省公安机关先进集体(10个)

  (一)“特别能战斗刑警队”

  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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