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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9号 2008年1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增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为新形势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平安江西为目标,以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履行职能,加强应急管理,不断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 精心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渠道,采取专题讲座、知识问答、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结合近年来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的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宣传长效机制,努力营造自觉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把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与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结合起来,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认真领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要加大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培训力度,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事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把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五五”普法、公务员培训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促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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