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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意见的通知


  四、妥善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对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以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凡本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企业无力缴费的,其企业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同时,将这些人员全部纳入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范围。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增加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50元,使其月补助标准分别达到280元、300元和360元。此项工作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六、增加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增加45元,使其月补助标准达到145元。此项工作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七、增加农村参战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农村参战退役士兵每人每月增加生活困难补助45元,使其达到每人每月145元。此项工作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八、增加达不到评残等级且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含代管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达不到评残等级且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含代管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困难补助45元,使其达到每人每月145元。此项工作由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九、资金负担渠道

  医疗保险资助属2007年40项公共财政政策范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原确定的比例负担;企业在岗军转干部提高解困标准所需经费由企业负担,困难企业由省财政负担;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以及增加部分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筹集。

  十、实施时间

  以上政策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赣府厅发〔2007〕17号、赣府厅字〔2007〕100号文件确定的其他政策继续执行。

  这次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和军队退役士兵的关心和照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准确把握政策,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将增加的生活补助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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