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11号 2008年2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更好地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现就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
从今年起,建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正常增长机制。每年以上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由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并每年公布该指标)作为企业退休连排级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同时,延续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的级差,分别确定营、团级的解困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则以本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企业退休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级差分别确定营、团级的解困标准。凡本人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补齐到相应职级解困标准。据省统计局快报数据,2007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006元/月。据此,确定2008年企业退休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为1006元/月,营、团级分别为1106元/月、1206元/月。凡本人2007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从2008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以后各年度的生活困难补助均照此办理。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解困政策实施后,原赣人字〔2005〕105号文件规定的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6〕28号文件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7〕11号文件规定的增加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团职以上每人每月80元,营职每人每月60元,连以下每人每月45元。2005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人员也按此标准执行。);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生活补助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