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自带项目、专利、资金来渝创业的科技人员,优先推荐进入重庆市高层次人才聚集计划,享受重庆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其中对获得博士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在回国次年,可直接申报获得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资助。
(七)对重点技术领域的一般项目,实施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开展产业化开发、后续研发的,优先使用市内各种研究开发、资源共享、成果转化等平台资源,并给予补贴或减免费用。
四、以“签约项目”新注册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市科委优先认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签约项目实施成功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我市实行的对新产品开发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内,凡列入国家级、市级相应新产品项目计划并经鉴定投产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对相应产品按国家级新产品享受3年、市级新产品享受2年的标准,按其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二)经认定的在国家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内的产品,我市将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
六、对“签约项目”,市金融部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积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民间资金和国际资本给予投入。
七、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本市企业通过参加高交会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鼓励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支持和帮助其上市融资。
八、在高交会举行期间签约并在本市组织实施的项目,其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的各种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缩短办理周期;需要向国家有关部委争取支持的,由市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重大事项可由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实行代办。
九、市政府对在本市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签约项目”以及有关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