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办发〔2008〕9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办好办实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吸引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为我市转化应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促进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成果转化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六日
促进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成果转化优惠政策
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以下简称高交会),是我市对外开放合作的重要窗口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为促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吸引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为我市转化、应用及产业化,推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高交会举行期间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的技术转让、产学研联合开发、成果推广及产业化、引进研发机构四类项目(以下简称“签约项目”)。
二、“签约项目”经认定符合相关条件,加盖“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组委会合同登记专用章”后,可按本优惠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签约项目”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以下支持:
(一)优先列入火炬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科技合作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技术改造计划。
(二)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条件的,所需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减免税管理规定所需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免(减)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享受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税收、用地、水电气供应、交通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办理。
(四)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优先推荐进入北部新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及孵化器,相应园区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减免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易地补偿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