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村税费改革后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低于乡镇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0%,并有所提高;学校收入100%返还学校;当年县机动财力20%用于教育。
6.建立学校经常性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和教育奖励资金。
(四)扫盲教育指标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成人教育机构,落实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编制、经费;乡镇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办学面达100%;青壮年非文盲率县城达99%以上,农牧区达98%以上;复盲率控制在3%以下;基层单位扫盲工作达标率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达98.5%以上,农牧区达97.5%以上;乡村农牧民文化技术培训面近三年累计达到90%以上;各类档案资料齐全。
二、其它指标
(一)幼儿教育指标
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大专化程度达65%以上,民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5%以上;3-6岁幼儿学前一年入园率达到85%以上;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5%以上;公民办幼儿园要创造条件,起始年级实行民汉合园,汉语授课。
(二)成人、职业教育指标:城镇在职职工培训面达30%以上,新增职工岗前培训和岗后年内培训面达80%以上;青壮年农牧民各类实用技术培训面累计达70%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86.5%以上,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人数比达到6:4。
(三)民办教育指标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无违规招生、抽逃资金、虚假宣传等行为。
三、提高办学条件配备标准的主要指标
(一)全面完成学校布局调整任务。
(二)在全面完成纯牧区以外的中小学民汉合校任务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小学、初中一年级实行混合编班,汉语授课。
(三)中、小学实验仪器、电教器材、信息技术装备达到JY T 038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的规定;在校学生拥有计算机数达到15:1。
(四)中小学图书、资料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03〕5号)规定标准。
(五)中小学体育、卫生、音乐、美术、劳动教学器材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规定标准。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规定标准,解决中、小学教学用房和专用教室数量短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