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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有偿转让、出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要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坐支。
  第八条 缴入专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购置、维护。
  第九条 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单位需购置或维护资产所需资金时需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用途给予安排,结余资金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使资金用到实处,真正做到合理配置国有资产。
  第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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