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
(马政办[2008]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科技水平和火灾初期发现、报警速度,加快实现火灾报警自动化、扑救对策化和灭火指挥现代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用户范围
我市市辖区内火灾危险性大以及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当分期分批加入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范围是:
(一)大型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码头、车站;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八)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联网办法
(一)进入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的单位(以下简称联网单位),网络工程建设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施工,分期分批进入网络系统。施工企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收取联网费;联网后的设备维修费、监测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二)联网单位原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标准的可直接入网;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调整达标后入网。
(三)属联网范围内的单位应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应及时安装,并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