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马鞍山市市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马政办[2007]9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马鞍山市市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马鞍山市市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
(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省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制定《马鞍山市市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规定,编制200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四、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法定程序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服务项目。
五、采购人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其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