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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财产抵押。贷款人以自有可执行财产抵押进行反担保。
  2.企业或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由具有担保实力的企业单位或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自然人为其小额贷款提供反担保。
  3.联保方式。采取五户或五户以上贷款户编组进行联保,组内若有一户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其他组员代为偿还。
  (三)合理布局银行网点。为方便贷款户就近办理贷款业务,市商业银行要根据网点分布情况合理布局,每个区至少开设一家受理贷款申请的银行网点。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四)简化贷款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小额贷款的,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考察确认,符合推荐条件的,推荐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市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联合考察,审查合格的,签订担保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 2.个人申请小额贷款的,持相关证件和资料,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由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实地考察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推荐,县(市、区) 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复审合格的,推荐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公司审查同意担保的,交经办银行审查,办理贷款手续。
  (五)建立担保贷款工作考核机制。由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组成工作考核小组对经办银行和社区小额贷款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信用社区,按回收额的3‰给予费用补助;回收率达到98%的按5‰给予奖励。
  (六)建立统计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工作情况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考核内容纳入全年考评体系。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于每季末5日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报送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于每季初10日前通报上季度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工作进度,小额贷款统计工作纳入就业统计管理体系予以考核。 
  (七)规范代偿和核销程序。形成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由受托担保机构或银行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告,按照担保合同代偿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实施追偿,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或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经办银行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对形成的不良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以及代偿、核销项目不列入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业务考核范围,不影响单位及个人的工作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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