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为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9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认识
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政策,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有效手段。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通过推进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鼓励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发挥倍增效益,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鼓励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一)下列人员和企业可申请小额贷款:
1.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其他持有《就业失业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在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或虽未达到30%以上但超过20人,并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微利项目优惠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均可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财政贴息。
(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就业项目的,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持有《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在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占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或虽未达到30%以上但超过20人,并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