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服务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创造条件,依法进行规范,对办证办照费税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合法经营。
(三)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者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
(四)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落实。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头把关,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对涉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文件审批部门为该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对无须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经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发照审批部门为该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
(三)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
(四)加强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各区县、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者持证持照守法经营的意识,增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