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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14.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5.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6.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7.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8.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须经水(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取水、河道采砂、野生水生动物、水利工程、水资源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9.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擅自占有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查处。
  20.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取缔。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下,仍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四、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制定人性化的监管措施,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其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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