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食品添加剂、餐饮、公共场所、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7.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8.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放射源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9.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0.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1.安监、煤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包括储存)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2.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13.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猪屠宰、鲜茧收购、缫丝娟纺生产、外派劳务、典当、拍卖、酒类生产、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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