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主要职责: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建立信息共享等制度,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应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督促检查。
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公安部门。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活动场所及其他经营活动场所进行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和评估、物业管理、城市燃气经营、城市供水、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5.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