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中的突发性事件,保障我市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的安全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泸州市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泸州市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广大人民群众清明节祭祀活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和规范殡仪馆、公墓和广大农村群众清明节祭祀活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殡仪馆、公墓和广大农村群众清明节祭祀活动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互相配合,属地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