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发展的意见

  五、适时开展立法调研,为民办博物馆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法制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文物保护立法调研工作,不断完善《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和相关政府规章,加大各级政府对民办博物馆发展的鼓励扶持力度,明确民办博物馆的法律地位,确保民办博物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民办博物馆可成立协会,统一指导协调全市民办博物馆开展藏品交流、文物研究、陈列展览等促进自身发展的交流活动。民办博物馆协会也可代表各民办博物馆就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各种问题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协会要制定必要的行业自律章程,积极引导民办博物馆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七、促进文物流通市场发展,规范文物经营活动。要继续培育和规范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加强对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文物监管物品必须在依法批准的民间文物监管物品经营场所内销售,统一管理。成立由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监管机构,依法对民间文物市场内的经营者及其销售物品进行管理。加强民间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依法取缔非法民间文物市场,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文物收藏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宣传力度,创造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舆论氛围。博物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只有得到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才能够生存和发展。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对热心文物保护、在文物收藏展览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事迹进行重点宣传,使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更加健康,更具特色,更有活力,成为我市文化事业的亮点和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