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发展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8〕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弘扬传统文化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有了长足发展,全市已建成民办博物馆8处、大型文物经营市场5处,文物艺术品经营业户达600余户,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同时,我市的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也存在兴办时间短、基础薄弱、馆舍简陋、藏品量少质差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发展作为我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编制规划,明确目标。要尽快编制《淄博市“十一五”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发展规划》,在对我市的文物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编制《规划》,明确我市发展民办博物馆事业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把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发展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十一五”末,使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发展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规划,经过充分论证,按程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既着眼长远,又切实可行的原则,提出明确合理的发展目标,为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要积极为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促进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发展。要把民办博物馆建设纳入地方政府重点扶持项目范围,将民办博物馆列入社会公益事业范畴,对投资民办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藏品征集、陈列展示、促销宣传等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鼓励民办博物馆在不损害文物藏品的前提下对馆藏文物进行仿制、复制、拓印等相关产品开发,对民办博物馆相关经营活动的减免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民办博物馆的珍贵文物维修予以适当资助。对新建民办博物馆,尤其是藏品数量较多、体量较大,需兴建较大型馆舍设施的,要在规划建设、规费减免等方面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给予优惠。民办博物馆举办的重要活动,公安、工商等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简化有关审核程序。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贯彻国家《博物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及时受理民办博物馆的相关审核事项,对民办博物馆的注册登记、年审、评估定级等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指导,逐步提升民办博物馆的社会形象和展览品位。要鼓励和支持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之间的合作,在藏品借展、合作办馆、文博科研、从业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全面交流与合作。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对民办博物馆的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从业人员同等对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