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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4、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政府网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5、建立健全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组织领导、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应急保障机制,把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

  6、完善规范性文件立项和征求意见程序。遵循“控制文件数量、规范制定程序、提高文件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完善规范性文件立项和征求意见的相关程序。对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年初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立项审查,提出同意制定、暂缓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处理意见,以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避免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强化自身利益。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咨询制度。特别是对涉及面较广、与行政相对人关联度较大的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加大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部门要重视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认真负责地提出修改意见。

  7、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义务。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对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文件草案后,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审查。

  8、推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认真总结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实际、失去继续实施必要的,以及原规定与新出台的上位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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