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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
(闽政文〔2008〕69号)


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请示》(闽价综〔2008〕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结合我省价格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提出的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即: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非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以上的罚款。以上罚款金额含本数。

  二、对自然人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以上罚款金额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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