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鼓励发展市场配套加工企业。对为大型市场配套的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除享受市经济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免收在基本建设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
6、降低注册门槛。凡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服务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允许实行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可按申请注册资本额的10%给予注册。允许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科技类有限责任公司。对从事科技开发、咨询、中介服务和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1元注册。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专业科技咨询、服务型企业,均可申请冠省名。
7、提高外来投资者政治待遇。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作为市、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或聘为政协委员。
二、增加创业就业人口
8、鼓励发展蓝领公寓。
鼓励在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宿豫经济开发区、宿城经济开发区(以上四区统称开发区)规划建设蓝领公寓,低价出租或按成本价出售给开发区内企业及其员工。
蓝领公寓的绿化率、容积率等指标可依据省定标准执行。用于出租的蓝领公寓,土地价格和各项建设规费享受安居房政策。
9、鼓励企业自建职工宿舍。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开发区内企业自建职工宿舍,用于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
10、鼓励党政机关人员创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本地创办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应予批准,并按原工资渠道分别给予2―5万元经济补偿。党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工龄满20年的,在本地创业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11、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对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自主创业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性收费。免费为去民营企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12、鼓励外出人员回乡创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在基础教育阶段,可在公办学校免费自主择校;投资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为项目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