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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救助组织。各级政府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的政策,确定城乡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等重大事项,整合相关政策信息和资源,监督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加快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按照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或民政服务中心,与民政办合署办公。社区和村(居)委会要明确专职和兼职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二)注重统筹协调,明确救助职责。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救助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教育、建设、工商、税务、金融、司法、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劳动就业、贫困家庭子女就学、住房、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学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无偿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按上级要求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政策措施。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特困群众住房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水务部门制定并落实对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残联负责制定落实对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在新办税务登记证时,对困难群众给予收费减免。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物价部门负责对社会救助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救助责任。通过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群众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形式,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救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以上审计活动,对一次性下拨数量较大的经费使用情况,实行专项检查。有效防止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在社会救助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广泛宣传发动,整合救助资源。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积极组织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慈善一日捐”活动,筹集社会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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