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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0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我市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建立和完善以城乡低保为核心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全面构筑服务网络化、管理规范化、保障制度化、手段信息化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市经济后发快进和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规范有序;分类施救、全面覆盖;城乡结合、运作协调”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的范围
  城乡特困群众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常年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失去双亲生活无着的未成年孤儿、贫困残疾人家庭等;临时救助对象为:城乡因病致贫户、重灾户、城郊失地失居群众、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边缘化贫困群体。
  四、救助标准的确定
  (一)城市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为160元/月;农村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为70元/月。
  (二)农村五保户年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1800―2200元;分散供养1400―1800元。
  (三)城市孤弃儿童按城市低保标准进行全额救助;农村孤弃儿童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进行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其中五保户救助标准为全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农村低保对象、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减老职工救助标准为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居民救助标准为全年累计不超过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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