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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二)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健全工作机构。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服务管理职能,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的基础作用。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努力做到劳动保障工作在街道(乡镇)、社区的全覆盖。各街道(乡镇)、社区要与市、县(区)职业介绍机构联网,形成覆盖城乡的就业信息网络。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解决。
  (十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凭其免费提供培训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明确的培训收费标准给予补贴。
  (十四)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成立创业就业辅导中心和培训中心,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信息咨询、政策指导、手续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鼓励大中专(职、技)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大中专(职、技)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性收费。
  (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建设市、县、区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六)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失业调控。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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