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做好省部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县、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省部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省部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六)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证人员在本省内异地流动就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完善就业服务,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七)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整合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资源,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的分割,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八)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大力实施“两后双百”工程,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县、区应制定专门的新生劳动力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等活动,提高新生劳动力就业能力,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九)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网络、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政策保障和组织协调体系,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的财政预算,全面实行农村劳动力“培训券”制度。
(十)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凭其免费提供服务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由同级财政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一)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