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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活动,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者、积极主动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市场建设,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要免费或以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优惠扶持政策。
  4.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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