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宿政发〔2006〕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工作;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转化;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改善就业环境,建设统一、规范、完善、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继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继续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或改制后无就业岗位、经营收入的需要安置人员,包括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职、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