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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时间安排

  (一)2008年4月15日前,各县(市、区)上报关闭矿名单(包括单独关闭的矿山和通过资源整合压减的矿山)。

  (二)2008年4月底前,完成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三)2008年5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整合方案的审查、核准工作。

  (四)2008年7月底前,完成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及备案。

  (五)2008年8月底前,完成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换发相关证照所需资料的上报。

  (六)2008年10月底前,完成采矿权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换发。

  (七)200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实施工作。

  十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晋城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郭长青任组长,国土、安监、工商、财政、环保、监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名单如下:

  组 长:郭长青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樊 烨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有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高云政  市安监局局长

      李国继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建忠  市经委主任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吕惠兰  市工商局局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赵昌明  市监察局局长

      张宝贵  市水利局局长

      刘万堂  市林业局局长

      郭金堂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郭金堂(兼)

  各部门职责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核定整合后矿山的民爆物品用量;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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