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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2、位于公路、铁路两侧规定保护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和重点建设工程地带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

  3、矿产资源已经枯竭的、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矿山。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的矿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予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

  1、经安监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矿区面积小,不便于布置采掘系统的。

  3、三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

  (三)整合保留的矿山其设计生产加工能力不得低于省政府实施意见确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七、储量核查及价款评估基准日

  单独保留和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其储量核查及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均确定为2007年12月31日。

  八、资源储量的核查和认定

  根据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地勘单位,对所有单独保留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查,并编制储量核查报告。石灰石矿、砖瓦粘土矿和单独保留的铁矿、铝土矿,其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其中,铁矿和铝土矿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增扩资源的铁矿、铝土矿,其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专门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九、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

  “山西式”铁矿、铝土矿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采矿权价款标准;石灰石、砖瓦粘土矿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考虑全市已出让采矿权价款和当前市场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整合中新增资源(含本意见下发前已关闭矿的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的,采矿权价款根据审批权限,以省、市确定的现行采矿权价款标准为基数上浮100%。

  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总额超过2000万元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采矿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在3年内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数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采矿权价款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乡(镇)、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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