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负责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审批及资金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核准及其配套设施工程的审批及资金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使用等工作,并负责制定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
市规划局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会同建设部门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组织调查摸底和登记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销售价格的审批、监督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晋城支行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务、金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
十、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市、县(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组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检查和落实。市、县(市、区)都要组建相应的实施机构,配备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工作班子。
各县(市、区)要在2008年4月底前制定解决本地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并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每年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一、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或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或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