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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五)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六)在晋城市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保障,城区、泽州县、开发区不再另行建设。晋城矿务局和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建筑面积和套数依据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的数量确定,纳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管理,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七)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建设费用,市、县(区)按受益比例各自承担,从市、县(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九)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没有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的家庭出售。

  八、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政府成立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市、县(市、区)长兼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兼任。成员分别由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税务、监察、人行等部门主要领导出任。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办,确保工作落实。

  九、工作责任

  市建设局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配租、配售和管理,住房困难标准的确定和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登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核准,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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