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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七)退出机制。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不得以欺骗手段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违规者要退出住房,依规依法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上市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转让。特殊原因必须转让的,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转让必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向政府交纳规定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不得转让。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上述各项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权属登记部门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六、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2008年6月底前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制定改造和综合整治计划提供依据。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即: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以村为主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力争3-5年完成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工作。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七、配套政策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住宅用地总量的25%,并实行行政拨划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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