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建设规模。2008年至2010年全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1.9万平方米,其中:市本级(含市直、城区、泽州县、开发区)40万平方米、高平市5万平方米、阳城县2.7万平方米、陵川县1.1万平方米、沁水县3.1万平方米。
(二)建设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进行。政府集中统建是指市、县(市)政府在行政划拨的专用土地上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是指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政府划定的专用地块上,按政府确定的条件、核定的房价,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出售房屋。
(三)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取得当地城镇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满足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曾享受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供应方式。一是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供应“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让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部分购买、部分租赁方式享受保障。三是供应“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让无力购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方式享受保障。
(五)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六)供应程序。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直单位申报家庭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再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连同审核意见,报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直单位申报家庭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并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审核合格的申报家庭进行复核,统一发放核准通知,建立住房需求档案。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或者采取公开摇号分批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