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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四)保障标准。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为市场平均租金。

  (五)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六)保障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诉。

  (七)资金来源。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三是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是其他资金。

  (八)房产来源。一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二是改造和修缮一批直管公房,作为廉租住房。三是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九)退出机制。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人口、住房变化情况。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每年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核实情况,并报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租金补贴标准或收回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不得无故六个月以上不交房租、不居住。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违规者要退还租金补贴或按市场价补交租金,退出住房,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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