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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文件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把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晋城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为主线,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

  要立足市情,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原则;坚持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原则,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满足住房需要。

  三、工作目标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四、廉租住房制度

  (一)保障目标。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从2008年起,市区和县城低保户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对象,并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取得当地城镇户口、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要有一定比例,主要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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