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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安监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核定整合后矿山的民爆物品用量;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按整合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对于未按核准《方案》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一律停止火工品供应,电力部门一律停止供电。

  八、时间安排

  (一)2008年3月10前,各县、区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向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矿山数量压减任务分解情况及关闭矿的具体名单。

  (二)2008年5月底前,要完成市和各县、区的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编制、报送工作和方案的审查、批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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