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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3.采矿权价款的征收机关。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矿山的采矿权价款全部由县国土资源局征收。采矿权价款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乡(镇)、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六、方法步骤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做好开展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前期准备。

  (二)制订方案。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领导组和各县、区政府按照矿种划分分别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市级方案包括《采矿许可证》由省发证的矿山和省、市均有发证的耐火粘土、花岗岩二个矿种。方案报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办公室核准。其它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编制,报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核准。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

  (三)方案实施。各县、区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主体,明晰产权,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认定,征收采矿权价款,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在明晰产权时,鼓励运用公开出让方式确定采矿权主体。

  (四)检查验收。各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提交自查报告。市非煤矿山整合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迎接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的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完成。各县、区要成立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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