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位于重要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泉域水出露带、重点建设工程地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三)整合的范围
1.重要矿种。铁、耐火粘土、石灰岩(建筑用、水泥用)、瓷石、玄武岩、大理石、方解石等7种矿种是整合的重要矿种。
2.其他矿种。对以采石名义开采其他矿种的矿山一律归类整合。对砖瓦用粘土,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19号)要求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不再进行整合。
整合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五、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一)有偿使用的范围。在我市境内,本意见下发前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所有非煤矿山均属于实行有偿使用的范围,已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和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中确定为淘汰关闭的非煤矿山,不实行有偿出让。
(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
1.资源储量的核查和认定。根据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所有单独保留的矿山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查,编制储量核查报告。对于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于资源整合的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对于由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制定,经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对由市、县(区)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制定,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
对所有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含本意见下发前已关闭矿的资源),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所有新增加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均根据审批权限以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现行采矿权价款标准为基数上浮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