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整合后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开发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在重点矿区,同一实体矿体范围内开采的连片矿山整合后,资源回采率要达到70%以上,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
(四)资源配置调控明显加强。整合期间一律停止新设置非煤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国土资源局只受理已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登记及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暂停受理变更、转让等采矿登记申请事项。涉及变更、转让的在实施非煤矿山企业整合过程中,一并予以规范。在整合中,主体矿区内骨干企业增扩资源量不得超过本县、区原占有量的10%。
(五)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使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四、整合的方式、标准、范围及规模划分
(一)整合的方式
以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为基础,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实现规模化开采。鼓励地方国有骨干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对地方中小矿山企业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对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资源综合利用,组建中型以上矿业集团。
(二)整合的标准
1.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原则上以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和安全生产条件为主要依据,确定整合后的开采主体。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3年内存在2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予以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对资源枯竭的矿山要坚决关闭,不得参与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