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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坚持有偿使用、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本意见下发前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以资金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实行有偿使用。对于拟整合矿山周边的边角资源,根据开采条件、经济合理性和矿体整体开发的要求,优先向市重点项目、大型国有企业、具有深加工能力的矿山企业配置。

  (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资源整合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坚持保护资源、治理环境的原则。要加强对未占用资源的保护。无条件整合的单独保留的小型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整合和符合扩大矿区条件的矿山也要严格控制;禁止在尚未整体开发的矿区和正在进行地质勘查的勘查区增扩资源。增扩资源的矿山企业必须是属市、县规划发展的重点骨干矿山企业,各矿种资源增加量不得超过市、县原占有量的规定比例。矿山企业应依法履行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的义务,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制度,做到“谁开发、谁治理”,“边开发、边治理、边恢复”。对位于限采区内和未履行环境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不得增加资源。

  (六)坚持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要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要公开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信息,公正解决、处理有关问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目标任务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资源开发现状、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科学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调整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基本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能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在重点矿区,同一实体矿体范围内开采的连片矿山整合后,矿山企业数量要减少30%以上。以县、区为单位,通过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非煤矿山企业压减数量不得低于本县、区矿山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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