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拟被问责的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七条 调查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八条 市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市政府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市长可按下列方式追究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八)建议免职。
第十条 对行政首长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书面告知本人,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机关或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十一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后,其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