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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宿迁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2006年4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领导的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市总体工作部署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市湖滨新城开发区。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对其进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
  2.对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任务和要求以及上级的工作部署,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的;
  3.年度目标考核末位以及招商引资实绩为零的;
  4.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意见,不办理、拖延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二)盲目决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2.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3.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4.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5.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6.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特大事故或重要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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