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责任追究。出现以下情况的,要责令有关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一是不能按时完成政务督查事项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二是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变通办理、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属实的;三是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
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政务督查机构两次发出催办通知的,市监察局立即介入调查处理,并形成专题处理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对落实督查事项不力、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年终考核时,对收到《宿迁市政务督查催办单》的单位,要在该单位总得分中按每一份扣减0.2分处理;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单位,按每一次扣减0.5分处理;凡因工作落实不力受到监察机关查处的单位,年终取消其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四、效能提升机制
(一)现场会办制度。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推进分管工作落实,经常深入基层和一线调查研究,现场会办解决问题。每位领导深入基层时间不得少于1/3,每两月要到基层联系点开展1次调研。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形成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要形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下发;重要的现场办公活动在形成纪要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二)专题会办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市政府各项专题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汇报,必要时加以研究和会办。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会办,对重要工作事项和突出问题,不得层层委托其他人员代为会办。市长、副市长召开专题会办会的会议纪要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形式下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办会的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办会的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形式下发。会办纪要必须明确事项落实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会办会上午召开的,会办纪要当天下午下发;下午和晚上召开的,会办纪要第二天上午下发。对会议纪要决定的事项,各地、市各部门、单位要坚决执行贯彻,抓好工作落实。因未按纪要要求落实工作任务受到催办的,按政务督查工作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三)定期观摩制度。把现场观摩作为推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通过实地查看、定量评比等,发现问题,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促进落实。
本制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领导的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市总体工作部署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宿迁经济开发区和市湖滨新城开发区。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对其进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不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的;
2.对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任务和要求以及上级的工作部署,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的;
3.年度目标考核末位以及招商引资实绩为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