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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通知


  用人单位和建设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后,开户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有关凭证;劳动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和建设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建设单位持《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能出示《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一个月内补存工资保证金。

  四、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

  该账户的款项一经注入,建设单位不能擅自提取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劳动保障部门经过媒体公示,确认没有拖欠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凭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单》方可将款连本带息一次性取走。中途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遇突发事件的,由用人单位(施工企业)筹集资金补发,确实没有能力补发的,由建设单位垫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确实没有能力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向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支取该单位专用账户中的款项,并现场监督其将工资保证金按所欠工资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和周期

  农民工工资每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由建筑等企业每月通过银行将工资注入每位农民工的工资卡(工资存折)中。当月工资最迟在次月15日前支付完毕,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抵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工资发放内容造表列册。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表一式四份,二份分别报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一份存档,一份公示,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发放工资表原件在发放工资后的5日内报送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各部门职责

  新建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将工资账户开设并按核定的数额一次性注入,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开工名单和中标企业情况,为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介入管理提供依据和帮助。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建设行政部门提供建筑施工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情况,建设行政部门要将此作为建筑施工等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相关内容予以考核。开户银行要提供简洁、高效的优质服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用人单位(施工企业)加强监管,对欠发农民工工资一个月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欠发两个月或两个月以上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通知建设等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实行停工,直至取消其在本省承揽工程的资格,劳动保障部门除在新闻媒体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两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予以曝光外,还要加大处罚力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开设账户和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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