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更是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已成为这些行业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进入这些企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仍很严重。《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安排部署了我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现就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开设工资专用账户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在2008年7月底前,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除非得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该账户款项只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工资专用账户款项来源和注入的标准

  按照《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工资保证金来源于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并各承担50%。其注入专户的标准为:5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注入;5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各建设单位按施工企业工程预算中的人工定额费÷施工月数×3,得出的数额,一次性注入账户;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人工定额费÷施工月数×2,一次性注入账户;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人工定额费÷施工月数×1,一次性注入账户,每个工程项目注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持存储证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